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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二次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12.18)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款修改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改并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