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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纳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的适用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由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3.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及有关问题
1.根据税法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绵阳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征收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个人独立从事或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