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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200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皖地税〔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残疾人取得所得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不分残疾等级,一律以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为限额进行减免。

二、对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为限额进行减免。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8〕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1-2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