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已由《公告》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