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规定为购房人开具发票问题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购房人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开具发票影响其契税纳税申报及办理房屋产权问题时有发生,征纳双方矛盾突出。为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
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正常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注销、破产或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经县(市)、区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存入纸制档案作为证明材料后,凭收款收据和售房合同(协议)受理不动产承受方契税申报。该不动产再次转让如果需要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收款收据及契税完税凭证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
正常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经核实,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