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眉市地税发[2004]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04]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理顺税收征收环节,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认真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抵债等土地变更所涉及的各种税收,包括
营业税(含附加)、
土地增值税、
契税、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纳入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按照自征管理与协助征管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区县税务部门分别在市区县国土部门或在税务办税服务厅设立征收窗口,对以上税收实行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征收,实现税源监控,源泉控管。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要求为:由办理土地权属的当事人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