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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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公平、更简便的方式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我局制定了《辽源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6日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存量房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应用存量房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依法申请对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复核、鉴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 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将资料传递至原估价机构,由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
第八条 原估价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的计税价格进行重新复核,并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