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鄂地税发[2008]207号
)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算结束后销售(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销售(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发生销售(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结论》的同时,应将结论抄送纳税服务部门,并应严格对照清算结论,对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应根据接收的清算审核资料建立《已清算项目清册》。对未纳入清册的项目,严格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对纳入清册的项目,严格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申报表》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结束后销售(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收入确认。包括纳税人本期销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经济利益。
(二)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等于本期销售(转让)房地产可扣除成本费用加上与本期销售(转让)房地产收入有关的税费。
本期销售(转让)房地产可扣除成本费用=已清算项目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期销售(转让)面积
已清算项目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项目清算审核时下达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结论中确定的,不同开发产品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