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16】39号文)等相关规定,经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农、林、牧、渔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