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有效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1 |
2006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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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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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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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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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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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废止】 |
2016年5月30日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7 |
201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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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8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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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8年6月30日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1 |
2002年4月11日 |
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八条中的“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废止。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其它行业核定征收规定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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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2年8月12日 |
第一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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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年8月3日 |
第一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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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废止】 |
2010年6月25日 |
浙嘉地税政〔2010〕78号 |
第一条中“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浙地税函〔2010〕244号第二条所列(一)至(六)款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需废止。 |
5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2年2月13日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6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4年5月28日 |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7 |
2015年8月5日 |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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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6年5月18日 |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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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6年8月30日 |
附件:1.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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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7年12月1日 |
附件:1.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