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
征收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商业企业等开具的,用于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订单、要货单据、要货生产指令单。 |
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易货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订立的征订凭证按定购数量和发行单位进货价格计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各类明确供需双方关系的单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加工承揽 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及不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内的装璜装修合同。 |
以加工或承揽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确定计税依据。广告合同,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以收取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以承包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财产租赁 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以及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 |
以租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特例)。 |
货物运输 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以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仓储保管 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以及结算单据等。 |
以仓储保管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 |
借款合同 |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行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他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多头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签订的合同展期使用。 |
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确定计税依据。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确定计税依据。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分别按各自合同正本的借贷金额计税。 |
万分之零点五 |
财产保险 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合同。 |
以保险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责任、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暂按5元定额贴花。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2、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当事人就有关项目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3、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
以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产权转移 书据 |
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是指动产、不动产、股权等。 |
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营业账簿 |
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 |
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额为计税依据;外资银行以其向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为计税依据;未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企业,以注册资金为计税依据;其他生产经营用帐簿按件贴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额为计税依据,其他生产经营用帐簿按件贴花。 |
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为万分之五;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核定征收合同类别 |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
核定比率% |
税率 |
||
购销(买卖)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工 业 企 业 |
采购和销售环节: 采购材料合计金额 和产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 |
购销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元) |
60 |
万分之三 |
购销金额1000万元以上 |
70 |
||||
商 业 企 业 |
采购环节:采购商品合计金额 |
采购金额 |
60 |
||
销售环节:商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 |
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20 |
|||
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 |
40 |
||||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
进出口环节 |
进出口货物金额 |
100 |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销售环节:商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 |
销售收入 |
100 |
||
开发建筑环节 |
自建:采购金额合计 |
70 |
|||
发包: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建筑安装业 |
工程材料采购环节 |
采购金额 |
70 |
||
经营销售环节 |
经营收入或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 |
经营收入 |
70 |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
材料采购环节 |
采购金额 |
60 |
||
经营环节 |
经营收入 |
100 |
万分之五 |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
租赁房屋、船舶、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门店、柜台等;仓储业 |
租赁金额、仓储保管收入 |
100 |
千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