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镇江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办法》的公告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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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税收秩序,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镇江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办法》,已于经局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5日
镇江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市〔2012〕2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行政区划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如实规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得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凭票(证)换开制度:
(一)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管辖并具备增值税销售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