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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现就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市公司)及所属县市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4年3月1日起,对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进行汇总纳税,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额。
市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市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市公司当期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市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市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市公司当期应入库税额=全市当期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
二、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销售额主要包括:
(一)广播影视服务的销售额。
(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三、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7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填报《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见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后,传递给市公司。
市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汇总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税额,在《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中填列数据后,经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可先以电子信息传递,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纸质表格随后传递,留存备查。
各分支机构每月15日前根据分配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税销售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市公司每月15日前将应纳税款资金划拨至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作为预缴税额抵减市公司当月应纳税额。
四、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分支机构下属的各营业部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申报缴纳税款。分支机构名单由市税务局确认发布,未经市税务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市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向市税务局备案,经市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对分支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其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按本公告执行。
五、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税服务收入和销售货物收入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支机构经营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公司统一领购和使用,各分支机构可在所在地领购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通过《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传递至市公司统一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市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市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九、年度终了,由市税务局组织对市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十、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2.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传递确认表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5日

附件1:
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