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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7]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室研究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约谈是纳税服务的延伸,是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的一种手段。是指地税机关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和综合评定后发现异常或疑点问题,通过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询问,要求其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并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第三条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成立约谈小组,进行有关约谈知识的培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约谈工作。第四条约谈应遵循规范、公平、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范围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应当纠正或向税务机关作出解释的有关事项,要求在接到《税务事项告知书》的七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应税事项或未说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务约谈:(一)纳税申报内容不全不实,逻辑关系不相匹配的;(二)主要经济指标未按规定报送或有异常的;(三)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四)私营业主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明显疑点的;(五)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和通过纳税评估后发现有疑点的;(六)申报的经营收入与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短期内难以查证的;(七)长期亏损或微利,但企业经营正常的;(八)可以实施税务约谈的其他情况;(九)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