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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丹地税发〔2014〕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不含稽查局):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第3号),2013年10月1日,丹东市内四区(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区)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养老统筹基金实行按工程造价2%定率征收。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仍存在各单位执行政策不尽统一,已缴费款抵扣不到位等问题。现对按工资总额已缴费款进行抵扣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查实征收审批问题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实行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的,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审批。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二、抵扣原则

已缴费款抵扣是指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按上月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从按企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2%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中进行抵扣。已缴费款实行按建筑施工合同所属期抵扣原则。没有规定合同有效期的,抵扣开具发票当月申报缴纳费款。

三、抵扣内容

已缴费款包括向市住建委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一)已缴劳保统筹费抵扣

企业向住建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费凭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经住建委盖章确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开具发票时予以抵扣。

(二)已缴税费款抵扣

1.已缴税费款仅限于企业申报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费款。已缴费款按合同所属期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予以抵扣。

2.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缴费款在2013年底前开具发票时未抵扣的可以在2014年抵扣

3.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的当期企业养老统筹费款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抵扣。

不论是向住建部门缴纳的劳保统筹费,还是按上月工资总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抵扣限额均为开具发票金额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的企业养老统筹基金。

抵扣费款为当年正常申报缴纳费款,补缴、查补费款不予抵扣。抵扣时,在原始缴费凭据上加盖抵扣专用章并注明留抵金额,全部抵扣完毕的,留抵金额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