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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市国税发〔2014〕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贵港市国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稽查局)反映。

附件:1.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
      2.季度进户执法事项审批表
          3.进户执法事项(个案)审批表

          4.委托办理进户执法事项申请表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5日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户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4〕144号), 为转变税收管理职能,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有效解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户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国税局工作人员进户执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进户手续,切实防控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
第四条  所有进户执法事项必须经本级国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税务人员进户执法。
第五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国税局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进户执法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进户执法事项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进户执法事项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没有稽查机构的区国税局设在征收管理股。
第七条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制定进户执法管理制度,管理进户执法项目;
(二)统筹、协调、管理进户执法事项,审定年度进户执法计划;
(三)审批进户执法事项;
(四)协调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辖纳税人的进户执法事项。

第三章  进户执法管理

第八条  进户执法管理坚持“年度统筹计划、按季集中审批、上级计划优先、个案从严审批、执法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及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时,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测算、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
开展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完成,能不进户或者可进可不进的事项,一般不安排进户,必要时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确需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以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第十一条  凡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和贵港市国税局已经公告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一律不安排进户执法。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职能部门需要进户执法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本级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见附件1),计划所属期为本年第二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结合上级国税局的年度进户执法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进户执法事项的统筹协调,经协调小组审议后确定本级国税局的年度进户执法计划。
各县(市、区)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贵港市国税局协调小组办公室(稽查局)报送《年度进户执法计划表》(见附件1),贵港市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20日前下达本级年度进户执法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市、县两级计划,填写《年度进户执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