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6〕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减免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8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8号
)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再就业税收征管及减免审批程序规定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年内预缴,年终审核退(抵)税”制度。企业当年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申报缴纳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按照公式计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4800元),并依次减免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具体审批程序为:
1、年度终了或减免税期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和确认。对上报的减免税资料真实可信,申请减免税数据准确无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经分局集体研究批准后,下达《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在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减免税内容进行登记录入,注明本年度减免的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同时在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注明减免税税款及所属时间。对上报资料不全或申报减免税数据有误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企业限期补正资料后予以审批。对上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下达《不予减免税通知书》,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3、
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次年1月20日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