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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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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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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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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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8年4月11日 |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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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2年7月11日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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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对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机构名称变更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