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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1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910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1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眉市地税发〔200593

2005623

2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

20111222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重要的执法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过程中工作衔接有序、执法合法规范,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执法依据合法、统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各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需要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份。因原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灭失等原因,需要宣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