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芜地税〔201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1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市内跨县(区)经营的
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市内跨县、区
建筑企业),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
企业所得税监管,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市内跨县、区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我市
建筑企业总机构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市内跨县、区(不包括市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原则上由建安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
企业所得税监管,纳税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