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重要的执法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过程中工作衔接有序、执法合法规范,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执法依据合法、统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6份,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名称变更的内容,修改后的文本一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
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文件执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本公告和修改后的新文件执行。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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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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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号 |
发文日期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7年6月12日 |
涪城、游仙、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
涪城、游仙、安州、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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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油、三台、盐亭、安县、梓潼、北川、平武县(市)地方税务局。 |
抄送:江油、三台、盐亭、梓潼、北川、平武县(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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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年9月28日 |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地税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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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9月13日 |
二、1.根据税法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二、1.根据税法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绵阳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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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税所得率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国家税务总局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税所得率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绵阳市税务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国家税务总局与四川省税务局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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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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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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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12月23日 |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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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
五、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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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流程 |
六、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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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年12月29日 |
2.核定征收。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绵府函〔2006〕168号),对全市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
2.核定征收。按照四川省税务局授权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绵府函〔2006〕168号),对全市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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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年11月17日 |
四、本公告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四、本公告由绵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