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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重要的执法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过程中工作衔接有序、执法合法规范,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执法依据合法、统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以新机构的名义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6份,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名称变更的内容,修改后的文本一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

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文件执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本公告和修改后的新文件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绵阳城区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地税发〔2007〕63号

2007612

涪城、游仙、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涪城、游仙、安州、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江油、三台、盐亭、安县、梓潼、北川、平武县(市)地方税务局。

抄送:江油、三台、盐亭、梓潼、北川、平武县(市)地方税务局。

2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2010928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地税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913

二、1.根据税法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1.根据税法修改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二《绵阳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税所得率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国家税务总局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税所得率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绵阳市税务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国家税务总局与四川省税务局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附件2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2
绵阳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3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3
绵阳市税务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4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城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1223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及城区各类园区)范围内
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其中,主城区(指涪城区)于201211日起实施,其他城区(指游仙区、高新区及城区各类园区)不晚于20127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及城区各类园区)范围内
全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其中,主城区(指涪城区)于201211日起实施,其他城区(指游仙区、高新区及城区各类园区)不晚于201271日起实施。

五、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地税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机制。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地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

五、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税务机关依法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机制。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

六、办理流程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缴纳各类税费:(一)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后,到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二)由地税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对交易存量房进行估价,申报价格通过评估系统的,按申报价格确认计税价格;申报价格未能通过评估系统的,地税机关按照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的评估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三)按照地税机关确认或核定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上述流程缴纳税款后,方可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征(免)税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六、办理流程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缴纳各类税费:(一)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后,到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二)由税务机关通过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对交易存量房进行估价,申报价格通过评估系统的,按申报价格确认计税价格;申报价格未能通过评估系统的,税务机关按照存量房交易税收估价信息系统的评估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三)按照税务机关确认或核定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上述流程缴纳税款后,方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征(免)税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5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1229

2.核定征收。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绵府函〔2006168号),对全市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2.核定征收。按照四川省税务局授权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绵府函〔2006168号),对全市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6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117

四、本公告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由绵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