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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168号 2005-8-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