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4〕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实现地税、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联网征收,堵塞税源流失的漏洞,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市局制定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现地税、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联网征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续。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按车辆拥有人的不同,分为公车纳税人和私车纳税人。凡《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主是单位的为公车纳税人;凡《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主是个人的为私车纳税人。
第四条 机动车辆年应纳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元)
乘人汽车
20人以下的每辆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气量2.2升以上的小轿车每辆320
载货汽车
净吨位每吨60
摩托车
两轮的每50
三轮的每辆60
客货两用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拖拉机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乘以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下列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三)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辆;
(四)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五)经车辆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辆。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纳税人要按以下程序进行车辆登记,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