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地税〔2008〕1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对重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服务,减免缓税款要“一企一策”。同时,对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让纳税人准确掌握优惠政策,在开展税务稽查时,要一并检查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落实,以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二、对纳税人提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要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及时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三、对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纳税人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增加较多的,按规定征收后,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重点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发展。
四、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要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结合当地实际,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销售税金、当期发生的其他期间费用和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计算扣除。
七、对已列入高新技术认定公示名单的企业和原享受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