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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税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宣城市地税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管理证明明细表
2012年6月19日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用砂石(以下简称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我市境内建筑施工收购未缴纳资源税的建筑用砂石(以下简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装修,道路、桥梁建造、维修(含施工现场生产水泥结构件),钢结构建筑的土建工程及其他使用应税矿产品的工程施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用砂石是指上述建筑施工范围内所使用的砂石。

第三条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建筑用砂石资源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或工程完工)结算的税收管理方式。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确定的预缴率,按期预缴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预缴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预缴资源税的预缴率为:

1、房屋建造工程,按工程收入的1‰预缴;

2、道路桥梁建造、维修(含施工现场生产水泥结构件)工程,按工程收入的5‰预缴;

3、房屋装修,钢结构建筑的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按工程收入的0.5‰预缴。

上述工程收入是指向建设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预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的资源税=取得的工程收入×适用的预缴率。

第五条   工程实行分包经营的,由总、分包单位依实际取得的工程收入分别预缴资源税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可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 或超出 “资源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七条   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缴纳资源税免于扣缴税款的依据。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