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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8-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从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从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其中向省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应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农产品的品种;
(二)经营农产品的淡旺季节;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设备生产能力等;
(四)纳税人是大型超市的,应提供农产品主要供货者信息。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后,应安排税收管理员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
(二)税务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加工机器设备。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发售收购发票。确定发售的,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生产能力、销售情况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和购票数量,由税收管理员核实签字后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终审。
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农产品收购淡旺季对纳税人收购发票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售收购发票时应执行验旧售新制度。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汇总开具。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对大型农产品经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凡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不得使用手工版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对采取送货上门方式收购农产品的纳税人应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同时应将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虚开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