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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8〕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局制定《马鞍山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8]74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负责我市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保险机构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向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纳税而未纳税机动车辆。

第六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年适用税额标准(包括外地在我市境内办理“交强险”且未在外省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同时代收代缴当年度车船税,并核实上年度车船税缴纳记录。发现有未缴纳上年度车船税的,应和当年度车船税一并代收代缴。

第八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第九条  对地税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和免税车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地税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税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二)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