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有关规定失效,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及附件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有关规定失效,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及附件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按应税所得率征收调整为附征率征收,实行全市统一。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及提供临时性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人。
对于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