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1-11-8 |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
废止 |
||||
2 |
2006-8-31 |
第三条第(一)部分内容 |
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宣告废止 |
||
第二条中“营业税”,附表1、2中的“营业税” |
修改为“增值税” |
||||
第四条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征收率缴纳出售房屋所得税的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声明书》(样张另附)等资料。 |
第四条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税务局委托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征收率缴纳出售房屋所得税的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声明书》(样张另附)等资料。 |
||||
第四条第(二)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采用按差额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首先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再自行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凭地税分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回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个人在向地税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第四条第(二)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采用按差额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首先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再自行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回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个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
第四条第(三)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退还纳税保证金,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凭地税机关签署审批意见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或向地税分局领取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个人在向地税分局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第四条第(三):市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退还纳税保证金,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凭税务机关签署审批意见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或向税务机关领取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个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
第四条第(四)点:超过一年期限未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可以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换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第四条第(四):超过一年期限未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可以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换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
附表1中“地税分局审核征收意见”栏: |
附表1中税务机关审核征收意见: |
||||
3 |
关于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通知 |
2007-7-9 |
金地税政[2007]51号 |
一、“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重要性,指定办税人员,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办理全员全额申报手续。” |
一、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重要性,指定办税人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全员全额申报手续。 |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需首先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注册码;再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申报网站”(网址:http://www.zjds-etax.cn/index.jsp)下载软件,然后按照软件设定的步骤规范操作,完成全员全额申报。” |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需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注册码;再登陆“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下载软件,然后按照软件设定的步骤规范操作,完成全员全额申报。 |
||||
第三条第(二)项中“‘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元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免税’政策,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废止之前,继续执行。”内容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告废止 |
||||
四、具体要求(一)市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最迟应在2007年8月25日前,对2006年度及今年前几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清理,向主管地税分局领取、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上门申报结清税款,从结清税款的次月起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互联网申报。 |
四、具体要求(一)失效 |
||||
4 |
2008年1月7日 |
市区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市区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税务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
一、网上打印凭证启用时间 |
一、网上打印凭证启用时间 |
||||
二、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 |
二、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 |
||||
三、其他要求 |
三、其他要求 |
||||
5 |
2011-6-27 |
公告首段: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客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市地税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公告首段: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客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
6 |
2013-3-6 |
第二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
||
第五条 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规定; |
第五条 市税务局办税大厅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规定; |
||||
第六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
||||
第七条 直属分局以系统提供的房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判断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依据,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实施: |
第七条 市税务局以系统提供的房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判断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依据,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实施: |
||||
第十二条: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采用设立动态观测点的方法,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存量房动态纳测点,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诂提供观测点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 |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的要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采用设立动态观测点的方法,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存量房动态纳测点,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诂提供观测点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 |
||||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需经市区房产评税工作专家顾问小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价格认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简易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由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局)负责实施,调整方案报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增小组备案。 |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需经市区房产评税工作专家顾问小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价格认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实施。简易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由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实施,调整方案报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增小组备案。 |
||||
第十七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以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七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以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
||||
第十八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严格设定岗位权限,规范数据访问验证、权限管理、定期备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 |
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严格设定岗位权限,规范数据访问验证、权限管理、定期备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 |
||||
第十九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办事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办事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 |
||||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
7 |
2016-11-3 |
公告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
公告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传递上年度《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
公告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传递上年度《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
||||
第六条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
||||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市地税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各区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各区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
||||
公告解读首段:2010年前,金华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由各区财政局代收代缴,2010年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征管职能由市地税局承担。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2013年5月,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地税政〔2013〕39号),推出了“各区按出让(供地)进度缴纳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满两年或出让面积达到70%的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应结清”的政策。 |
公告解读首段:2010年前,金华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由各区财政局代收代缴,2010年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征管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承担。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地税政〔2013〕39号),推出了“各区按出让(供地)进度缴纳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满两年或出让面积达到70%的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应结清”的政策。 |
||||
公告解读第二段:明确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再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
公告解读第二段:明确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报纳税,再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
||||
8 |
2016.03.01 |
为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进一步公平税收负担,根据《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公布”之规定,我局在征集基层分局、代征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家对部分路段的单位面积租金进行了评估论证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附件1)及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 |
为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进一步公平税收负担,根据《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公布”之规定,我局在征集基层分局、代征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家对部分路段的单位面积租金进行了评估论证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附件1)及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 |
||
9 |
2016年5月30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原《关于做好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金地税规〔2008〕5号)“有关政策问题”第二条第二款“对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定,按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算的计费依据加在金施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4%计算的计费依据申报缴纳。”的政策不再执行,请各税务分局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原《关于做好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金地税规〔2008〕5号)“有关政策问题”第二条第二款“对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按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算的计费依据加在金施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4%计算的计费依据申报缴纳。”的政策不再执行,请各税务分局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工作。 |
||
10 |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6年9月8日 |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金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精神,现将金华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
||||
附件名称,金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附件名称,金华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