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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眉市地税发[200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办法》,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