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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马国税发〔2008〕2号

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确定我市应税所得率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

5

5

交通运输业

7

7

商业

4

4

饮食业

8

8

洗浴业

15

12

其他服务业

10

10

娱乐业

20

20

电子游戏厅

25

25

修理修配业

6

6

建筑安装业

8

8

农、林、牧、渔业

3

3

中介服务

15

12

社会办学

10

10

医疗卫生业

10

10

其他行业

10

10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来源: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