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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21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21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1年11月30日规定,修订了部分条款,并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