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10〕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皖地税〔2010〕38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5%;
2.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2%;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4.其他类型
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规范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从严控制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达到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原则上要实行查账据实征收;确因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等残缺不全而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
房地产企业的
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核定其应缴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