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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或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2〕15号》规定第三条中“(五)获得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 ”的内容,删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名牌创建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件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多项称号的,只奖励1项。

  (三)获得境外企业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四)获得中华老字号的,奖励10万元。

  (五)获得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

  第四条名牌创建奖励认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