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2017】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0-12-18》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2017年9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支撑,以提高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厅是全省院士工作站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创新平台等方面对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
第四条 河南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院士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全省院士工作站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具体负责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省辖市(直管县)科技局,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审核工作;协调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或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服务企事业单位及产业发展,以项目为核心,针对企事业单位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设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申请单位若属企业,其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3%以上。
(二)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
(三)与相关领域1名或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任务已顺利开展一年以上。双方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明确,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实质性的科技研发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申请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
(五)进入工作站工作的院士及其团队,其服务时间、工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申请单位和院士及其团队自主协商。牵头院士在我省设立院士工作站原则上不超过3个,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八条 建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程序是:
(一)填写《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新型研发机构可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二)审核评估。根据申请单位涉及的学科领域,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评估通过后提出院士工作站建设建议名单。
(三)批准及授牌。按程序研究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