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稳定和扩大就业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稳定和扩大就业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稳定和扩大就业责任分工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30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一、全力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德州海关牵头负责)
(四)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五)稳定困难企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六)提高经济发展的就业弹性。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下限,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高我市“6+6”产业集群吸纳就业能力,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与扩大就业联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七)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1. 巩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2. 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向新就业形态覆盖。(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3.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4. 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牵头负责)
(九)扩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十)促进创业环境升级。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十一)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二)继续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从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
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市、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加大信用担保力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创业补贴扶持力度。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县(市、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六)鼓励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 鼓励市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等服务。(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
2. 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3. 支持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建设。运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建设市、县两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推动人才链、资金链、产业链、创新链全要素集聚。(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奖补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县(市、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八)完善创业税收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牵头负责)
(十九)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
(二十)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大力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营造大众创业浓厚氛围。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十大创业导师”“市长创业奖”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改善就业
(二十三)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建立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市人社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学科专业与我市主导产业精准对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大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积极开展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