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4-07-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电信企业经营情况,制定了《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特此公告。
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电信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
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及其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山东省电信企业省级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
第三条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
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具体申报缴纳方式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
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