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聊政发〔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30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6号)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在本市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设立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培育多元化创业创新载体。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根据实际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每户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户数,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载体每年最高50万元,最长享受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探索建设集创业培育、投融资对接、创业孵化、人才聚集、成果转化、创新研发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创业创新综合体,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载体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市、县两级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费用(含房租)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国家、省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基础上,将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全面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小微企业(企业法人)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分别按1.5万元、每个岗位200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2000元执行,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两项创业补贴受益面。将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享受对象扩大至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鼓励开展各类创业活动。继续举办“创业之星”等创业典型选树活动,对“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典型选树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举办的创业大赛,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获奖选手(项目)奖励及活动经费。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扩大培训改善就业
(八)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驻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有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适时出台差异化补贴办法,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80%提高至9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推动创业培训开展。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丰富培训教材和教学内容,创新培训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市级创业导师库。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咨询师等创业导师参加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给予工作补贴和交通伙食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全员培训计划,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与需求对接机制,编制和发布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清单目录、办事指南。全面推行“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丰富公共就业服务渠道,努力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加大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力度。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我市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2019年起,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安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转发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4号)政策解读
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了《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8〕39号)、《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30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背景下的就业创业工作,围绕应对就业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聊城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转发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在“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成本”部分。对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企业可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6号)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落实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部分,我市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支付能力,对返还政策进行了明确:“对在本市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三)“设立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部分,明确:“ 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省政府文件提出,2019年起,省里继续设立不少于10亿元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同时,各市可设立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落实创业政策需要,确定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规模设定为不少于3000万元,既能满足创业政策的积极落实,又不影响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四)“培育多元化创业创新载体”部分,根据《
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
聊委〔2016〕16号),结合我市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实际,增加了 “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载体最长享受3年”“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市、县两级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费用(含房租)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评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和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省级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等内容。
(五)“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部分,根据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担保机构的设立实际,在国家、省定扶持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将办理自主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的其他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扩大贷款对象扶持范围,发挥促进创业作用,扩大受益面,进一步发挥担保基金作用。
(六)“全面落实创业补贴政策”部分,根据《
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
聊委〔2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