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科〔20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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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 (
豫政办〔2017〕86号
)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作用,实施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促进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首次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日
附件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大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 (
豫政办〔2017〕86号
)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
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
》 (
豫财科〔201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