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09-30)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 年第 75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
二、对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查验工作,在确认和采集信息时一并办理。其它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