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266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社〔2017〕164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8〕4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7〕38 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以下三类对象,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闽政〔2008〕18 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
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