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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112号 2005-12-0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为我省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基础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是积极贯彻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优化地税收入结构,不断增强政府可用财力的重要体现。全省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充分认识征好、管好、用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重要意义。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审批,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审批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计征依据的有关问题

(一)银行(含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均按0.6‰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外出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随营业税就地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后,其计费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计费总收入中扣除。

(三)广告业、代理业等实行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其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