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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1-27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8〕151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税款所属期)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电信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名单》)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汇总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统一汇总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后,分别按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税销售收入占总机构统一汇总的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向各自主管国税机关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向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办法。
对于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用于应税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二、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按月按照实现的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取得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实填写《电信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传递单》),并将填写的《传递单》分别报各自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总机构(本部)和其分支机构所填《传递单》中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传递单》,由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分别退还总机构(本部)和其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本部)和其分支机构上报总机构,作为总机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总机构(本部)和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对《传递单》中的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内容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有填报不实的,就地补征税款。所查补的税款,不得从汇总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总机构根据经总机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传递单》等资料,按季汇总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