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1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7-11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