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6-27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
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的附件1《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及相关附表予以更新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20140625
附件2: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附件3: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件4:深圳市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附件5:深圳市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件6:石脑油、燃料油
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附件7: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
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附件8: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
附件9: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答:制定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一项措施,对于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积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全国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及近期新公布实施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我局于2013年12月制定的优惠管理办法中的具体优惠事项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为此,我局对现行的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据此更新了优惠管理办法的附件1《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及相关附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公告主要对《
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的附件1《
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事项》)及部分附件进行了更新。
三、新《事项》有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
财税〔2013〕10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