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20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年均增长20%以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以下统称创新机构)。
二、补助标准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
(一)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1.基础补助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
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二)新型研发机构: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
补助经费在提交补助申请的当年内一次性安排。创新机构在申报补助时不得重复申请。
三、补助依据
(一)规模以上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及较前一年度研发经费的增长额(非政府投入部分)。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研发经费支出年平均额作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依据。
(三)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核实的上一统计年度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减免税额。
(四)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部门审定的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总额。
四、补助程序
(一)规模以上企业
1.规模以上企业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部门。
2.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统计部门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下达补助经费。
(二)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执行。
(三)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1.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技部门。
2.省科技部门联合省财政部门分别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下达补助经费。
五、补助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补助经费来源
1.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3∶3∶4比例分摊,其中23个省级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