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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黄政办发〔201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1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黄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 ( 鄂政办发〔2017〕24号)精神,在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6】55号基础上,深入推进我市降成本工作,经市政府第 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由四档税率减并至三档。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 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 7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和要求,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四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严禁收费。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 20%优惠。合理降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加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三)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 1月 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出台我市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意见,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其中,2017年绿色金融信贷规模不低于 75亿元。大力发展纳税信用贷、银证通、订单融资、商业保理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综合利用循环贷、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平台,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动员政府采购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大企业成为平台核心。(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认真落实中央、省信贷政策,确保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2017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比去年同期增加不低于 30亿元。在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2个百分点以内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辖内法人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人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六)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总行统一制定的收费区间内,加大让利力度,进一步降低收费水平。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行为,开展金融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人行、市政府金融办、市物价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扩大对担保公司合作放大倍数至 5倍以上,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中,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行、市担保集团)

  (八)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加快推进高技术制造业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中心上市或挂牌融资,力争每年新增20-30家企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我市 4支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大力引进和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区域股权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行)

  (九)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制造业领域投资。积极向上争取保险资金支持,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十二)落实电价优惠补贴政策。积极支持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大力争取省电力主管部门支持,做好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资格的审核、上报。其中,2017年力争 20家以上企业纳入全省直供电范围。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出台对创业孵化器企业、互联网企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电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市财政局)

  (十三)完善电价执行方式。认真落实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认真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销售环节低谷时段,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低谷时段错峰用电生产,降低企业电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十四)落实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减免政策。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 50%收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十五)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加强对市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取消不合理输配环节收费,从紧核定并适当降低输配价格。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出台企业用水、用气补贴政策。协调上游供气企业对年用气量 3000万立方米以上大用户直供,双方协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

  (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积极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特色园区,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允许企业、园区在 1年期内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特殊项目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 2年内全部缴清。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直接用于物质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