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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18年第26号、2021年第4号修改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发展,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属于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三)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或者既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 核定扣除方法

  第三条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一)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三)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投入产出法的处理:

  (一)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试点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