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8〕151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税款所属期)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7-20
为支持企业改革,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建函〔2015〕1号),现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以附件1中变更后的纳税人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为准)汇总缴纳应税服务
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方式及预征率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的邮政服务
增值税,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实行“总机构按季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月按销售额和预征率预缴税款”的纳税方式。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的除邮政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增值税,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