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计〔201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的通知》 ( 闽科资〔2020〕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
闽政〔2017〕8号)精神,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根据《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
闽政〔2017〕8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补助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为在我省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
第四条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和研发团队奖励等,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分为预补助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两种。预补助又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预补助,预补助在同一年度企业只能择一申请。高研发经费预补助的申报企业,当年单项研发经费投入要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依据为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扣除政府部门投入,下同),及较前一年度研发经费的增长额。
第七条 根据补助类型,申请企业需通过申报系统填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清算)》(附表1)、《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附表2)或《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预补助申请表》(附表3),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补助佐证材料,其中:
(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应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应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并体现研发支出情况),以及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二)未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应提供年度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佐证材料;
(三)规模以下高新技